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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交通肇事罪
来源:吴积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浏览量:1658

范某某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刑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载徐某某)由松溪县往松溪城关方向行驶,途经旧回线7KM+400路段时,范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右碰撞路肩涵洞标翻车,造成范某某、徐某某两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某经松溪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办案经过:

2019年10月15日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吴积仁律师办理。吴积仁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去检察院阅卷,查询相关案例。

范某某对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本案的关键是范某某经济条件很差,根本无力赔偿徐某某家属100多万元。无力赔偿就得不到谅解,无法判缓刑。吴积仁律师介入后,积极与徐某某家属及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沟通,提出范某某确实经济条件差,赔偿能力极其有限,希望先赔偿一部分,对于未赔偿的部分待刑事一审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后在吴积仁律师的努力下,范某某与徐某某家属达成和解,由范某某亲友先赔偿10万元,加上之前已赔偿的2万元,合计赔偿12万元,徐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暂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未赔偿的部分待刑事一审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后松溪县人民法院采纳吴积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经公安局书面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明显,结合松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2019年12月16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7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与案件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 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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