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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积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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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案概况

田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3 8月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3月移送到建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建瓯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为,田某某公司生产的农药被福建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出1.14%甲氨基阿维素苯甲酸盐乳油含有第三种成分(茚虫威),属不合格产品,建瓯市茶农吕某在其种植的200多亩茶山使用该农药后生产出来的茶叶因茚虫威严重超标不能出口日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多万元,田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吴积仁律师接受田某某委托后,到建瓯市检察院认真阅卷并向田某某了解有关农药生产情况。吴积仁律师阅卷后认为,目前我国对茚虫威还没有强制性规定,是允许生产使用的,该茶叶虽然不能出口日本,但在中国仍然是合格产品,允许销售使用,并没有给吕某某造成实际损失,建瓯市公安局认为造成吕某某直接经济损失20多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建瓯市检察院采纳吴积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建瓯市公安局没有相应证据证实田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造成生产损失的数额,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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