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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积仁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诈骗案件
来源:吴积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0
浏览量:1817

基本案情: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8225号起诉书指控:20179月,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他人推荐代理“中菲国际”交易平台,以赚取所有客户总流水金额6%。随后,沈某某以上海微脑文华公司名义在莆田市荔城区秀水华庭小区E区设置“中菲国际”交易平台的莆田代理点,以月工资为3000元及业绩流水万分之1560的提成作为业务人员的工资,月工资 3500元及500元至10000元团队业绩激励奖金作为主管人员的工资,月工资 4000元及提成作为总客服的工资,相继招聘了林某某、张某某为莆田代理点的风控人员,负责后台数据的监控、设置黑、白名单、冻结账户等,招聘苟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在20179月至20183月间,沈某某指使莆田代理点员工,在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上通过购买的个人信息资料添加他人为好友,使用经培训的“话术”与对方进行交流,发布虚假资料营造利好假象,诱使被害人在该平台上出金、入金,再利用上述的“中菲国际”交易平台风控功能使被害人亏损,骗取他人财务,其中苟某某账户名下客户被骗金额499704.23元。

律师办案经过:

2018915日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吴积仁律师办理。吴积仁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去检察院阅卷,查询相关案例。

苟某某对犯有诈骗罪不持异议,本案的关键是苟某某的诈骗金额高达499704.23元,差200多元就达到50万元,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苟某某能不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及能否适用缓刑。吴积仁律师认为,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苟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苟某某在莆田代理点被公安查获前,主动离职,社会危害性小;其离职以后其发展客户的被骗金额与苟某某无关;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后浦城县人民法院采纳吴积仁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苟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2020731日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与案件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 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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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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